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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林业相关惠民政策解读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3-15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省纪委对"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新部署新要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确保政策准确落地并发挥应有作用,现将涉及林业的惠民政策(退耕还林政策和生态公益林政策)解读如下:

  一、退耕还林政策解读

  (一)简介。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或折现金)、种苗造林费和现金(生活费)补助。

  (二)实施背景及政策依据。

实施退耕还林是在1998年大洪灾后,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      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以367号令发布了《退耕还林条例》,从2003年1月20日施行。政策核心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我市自2000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退耕还林条例》、《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5]1号)。

  (三)退耕还林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轮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014年国家启动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对象和范围是指纳入国家规划的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四)补助标准。

  1、第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种苗补助费一次性每亩50元,粮食补助长江流域每亩150公斤(折合现金210元),生活补助每亩20元,种生态林补助8年,种经济林补助5年。

  200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长江流域退耕地每年每亩补助105元,生活补助每亩20元,生态林继续补助8年,经济林继续补助5年。

  2、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2014年,国家开始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此次不考虑林种区别,全国统一按照"乔木、灌木、草本"三种标准实施,其中乔木每亩补助1300元,另外再享受两次森林抚育补贴200元,共计1500元;灌木补助标准为每亩1000元,草本为每亩500元,这个标准都包含了种苗费,分别在退耕的第1年、第3年和第5年兑现到位。国家不再执行经济林5年、生态林8年的年度补助政策。

  (五)退耕还林程序。

  国家退耕还林计划下达到县市后,以县级文件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再分解到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出申请,由镇政府、经管站、林业站和村干部到现场规划,确定地点和面积。对退耕地块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由镇政府和其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退耕还林范围、面积;按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要求;管护责任;资金补助的兑现方式;技术服务等)。

  (六)政策兑现。

  在兑现前必须将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兑现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打入退耕者的"一卡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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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态公益林政策解读

  (一)公益林释义。

  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湖北省行政区划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县级公益林。

  (二)遵循的原则。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以封育、天然更新为主,辅以"造、补、抚、管"促进天然更新。 对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鼓励林权权利人组织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灌木林、残次林以及其他低效林分,鼓励林权权利人进行培育改造、抚育和人工补植,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三)资金补助对象。

  纳入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对属于国有的,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给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属于集体统一经营并组织管护的,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给集体组织。已经承包到户并签订管护合同的,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一律补偿到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检查验收结果提供的补偿面积及时兑现,应通过"一卡通"直接将补偿资金拨付给农户。

  (四)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对在本行政区内有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有效期为5年,在管护合同有效期内每年要进行年终考核。属国有的公益林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管护,聘请专职管护员,与专职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专职管护员原则上每人管护面积为5000亩以下。属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村集体组织管护,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由村集体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个人经营或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由个人管护。经本人同意,也可委托村集体或乡镇林业管理站统一组织管护,并签订管护合同。鼓励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创新管护措施,创新管护合同签订形式。

  (五)兑现标准及管护费提取。

  目前,十堰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执行的是全国暨全省统一标准,补偿资金全部来自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在国家级公益林中,属于国有的由中央财政给予每亩每年5元补偿(2015年始每亩每年增加到6元补偿),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中央财政给予每亩每年15元补偿;在省级生态公益林中,属于国有的由中央财政给予每亩每年5元(2016年始每亩每年增加到6元)的国有林管护补助,并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亩每年1.75元的补偿,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中央财政给予每亩每年3元的地方集体公益林管护补助,并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亩每年7元的补偿;在县级公益林中,由于全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由中央财政给予每亩每年3元的地方集体公益林管护补助。

  天保二期2011年启动后,天保区按《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地方公益林与国家公益林一致,公共管护费变为0.25元/亩,其中市州级每亩0.1元,县区为每亩0.15元。由于湖北省集体林比重大,管护难度增加,为确保天保区集体所有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管护,湖北省实行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管护的政策,根据《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允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省、县级集体所有公益林直补资金中,每亩集中不超过2元,用于林业部门统一组织管护。

  (六)补偿兑现方式。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及管护经费的管理,依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省林业厅、财政厅核定下拨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文件,每年由林业部门组织专班按照公益林检查验收标准,深入山头地块逐小班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与财政部门协调,财政部门再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属国有林场的直接拨入林场专账,属乡镇集体的拨入集体专账,属个人的采用"一卡通"方式将资金兑现到受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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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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